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新税公告[2020]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5-29
实施时间: 2020-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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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酒及酒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对采取“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的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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