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20-12-31
实施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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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等规定,现将2021年(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2021年2月10日前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2020年度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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