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海关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海关
发文时间: 2019-10-23
实施时间: 2019-10-23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03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进出口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61号),现就厦门海关关区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