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机动车发票使用工作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5-19
实施时间: 2021-5-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7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机动车企业”)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和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界定所属机动车企业类型
  在《办法》试行前,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将我市机动车企业归类为: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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