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04]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4-7-5
实施时间: 2004-7-5
法规类型: 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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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做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当将本局职权范围内全部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供申请人查阅。
  二、受理
  外汇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认真审核,依法处理。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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