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规[2021]〕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4-1
实施时间: 2021-4-1
失效时间: 2022-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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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含深圳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不含深圳市,下同)新审批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粤财规〔2019〕3号)的50%(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本通知印发前审批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项目,在本通知有效期内按照上款调整后的标准征收相关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三、通过招标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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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广东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