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1-4-25
实施时间: 2021-5-1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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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报要求见附件1),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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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制要求.doc    
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