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综[2021]8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2-8
实施时间: 2021-2-8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截止日期,根据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2月8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