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21]1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3-29
实施时间: 2021-3-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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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报备信息的审核、汇总、分析。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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