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21]2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1-4-9
实施时间: 2021-4-9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消费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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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现就“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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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2: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