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21]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
发文时间: 2021-3-31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31-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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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民航局确定符合《通知》第二条的进口单位名单,并将名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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