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3-1
实施时间: 2021-4-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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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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