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8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6-21
实施时间: 2004-6-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了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部分地区对取得的以边贸方式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是按照注明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而是采取了“双倍抵扣”的办法。“双倍抵扣”违反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损害税制的统一与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隐患,极易诱发偷骗税犯罪,必须坚决制止并严格纠正。对此,重申如下:
  一、依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