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2-8
实施时间: 2021-2-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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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函〔202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现金缴纳税费服务
  各级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要明确收取现金的服务窗口,导税人员应及时有效指引;要配齐现金收付相关设备,支持现金缴纳税费,不得拒收现金;在收取现金时,要进行双岗复核,即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二次审核,并建立手工台账备查。严格落实现金缴纳税费流程,严格落实省局双限规定,及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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