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办[202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1-2-5
实施时间: 2021-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6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