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1]113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1-1-22
实施时间: 2021-2-1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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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深沪港三所关于扩大深沪港通股票范围的共识,配合做好科创板及其对应的H股纳入标的范围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一)本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暂停上市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
  (二)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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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pdf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修订对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