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7
实施时间: 2021-1-7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3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月7日

  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