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使用“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4]10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9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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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销售的管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一律使用专用的“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不得使用其他销售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由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废旧物资时领购使用。
  二、销售发票的规格、版面、票样。
  1、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 105mm=40开。
  2、发票版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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