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医保发[2020]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9
实施时间: 2020-12-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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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实行医保费用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复工复产。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以下称缓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用的企业,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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