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相关问题解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0-12-3
实施时间: 2020-12-3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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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进一步优化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服务,现将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相关问题梳理并解答如下:
  1.问: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营业吗?
  答:不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本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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