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及时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0-12-3
实施时间: 2020-12-3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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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执业许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未申请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其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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