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20]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2-20
实施时间: 2020-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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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为规范收费管理,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由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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