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20]4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9-28
实施时间: 2020-10-1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家移民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出入境证照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时,收取证件费。
  二、上述证件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应按照5∶......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