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0-11-27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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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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