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医保规[2020]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0-29
实施时间: 2020-10-29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35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460元调整为656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480元调整为354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760元调整为1810元;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