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0-30
实施时间: 2020-11-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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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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