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京人社发[2020]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0-30
实施时间: 2020-1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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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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