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函[2020]140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20-9-25
实施时间: 2020-9-25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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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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