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8-12
实施时间: 2020-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参照酒精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511)、猪肉罐头(参照肉、禽类罐头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451)、纤维板(纤维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2)、刨花板(刨花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