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有关事项的警示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0-8-3
实施时间: 2020-8-3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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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我市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等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许可有关事项警示公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须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后执业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申请执业许可。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后,方可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审计业务。(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可在天津会计网“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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