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0-6-8
实施时间: 2020-6-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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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减按1%,但是由于会计操作失误,3月开出的普通发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发票由于联系不上购买方已经无法收回,那么4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3月开错的3%征收率发票是否应按照1%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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