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部分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5-21
实施时间: 2020-5-2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138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海盐除外),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税目,具体计征方式如下:
  (一)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
  (二)地热、天然卤水、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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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xls    
关于我区部分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草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