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5-8
实施时间: 2020-5-8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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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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