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4-15
实施时间: 2020-4-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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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做好2019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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