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困难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0-3-18
实施时间: 2020-3-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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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
  为减轻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等文件要求,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单位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不见面”办理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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