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规[2020]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0-3-5
实施时间: 2020-5-1
失效时间: 2021-4-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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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稳定就业形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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