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医保局发[2020]1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5
实施时间: 2020-3-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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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保障待遇支付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期限
  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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