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医保发[2020]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2
实施时间: 2020-3-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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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集团,大庆油田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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