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发[202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0-3-6
实施时间: 2020-3-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94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