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医保发[20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5
实施时间: 2020-3-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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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我省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二)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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