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3
实施时间: 2020-3-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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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职工医保基金收支状况,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期限
  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为期5个月。
  二、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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