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税法[2019]1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2
实施时间: 2019-4-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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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报经报省政府同意,就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的事项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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