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20]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0-2-27
实施时间: 2020-2-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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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提振市场活力,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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