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20]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0-2-18
实施时间: 2020-2-1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公安部、安全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20XX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建议表.pdf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pdf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pdf    
4、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 .pdf    
5、20XX年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pdf    
6、20XX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