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税[20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2-14
实施时间: 2020-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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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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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