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0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0-2-14
实施时间: 2020-2-1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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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规定,现就我区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宁政办规发〔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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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