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0-2-10
实施时间: 2020-2-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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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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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