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0-1-24
实施时间: 2020-1-2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98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