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海关缴款书采集的友情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19
实施时间: 2020-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7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相关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纳税人未在2020年1月16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上传的海关缴款书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