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方式的重要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21
实施时间: 2020-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1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原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申报方式暂停使用。天津市税务局现就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自2020年1月22日8:30起,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及以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海关缴款书申报方式调整的相关内容.zip